-
-
微信:13704001399
-
邮箱:yadonghuibiao@163.com
【侨报网综合讯】中国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14日在北京表示,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
2018年批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万人
综合中新网、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当日,中国国新办就中国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
张雪樵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农村环境综合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推动保护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介绍,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
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城,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3521件,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7%,提起相关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32件。
张雪樵表示,不少地方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门,注重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机制创新探索,集中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探索创建环境检察跨区划协作机制。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最高检察院挂牌督办了54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并对腾格里沙漠系列污染案、天津市静海区万亩坑塘污染案件、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广西来宾“3.14”非法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系列案件等重大案件进行现场督导。
2018年,最高检察院单独或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长江流域系列污染环境案等56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联合林业与草原局对10起重特大涉林刑事案件挂牌督办,并赴安徽、湖北、四川督导案件办理。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了湖南省洞庭湖区下塞湖矮围“6·21”犯罪案。
经济放缓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硬作风会否持续?
针对“在目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硬作风是否还会持续”的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回应称,去年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对河北等20个省(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2016到2017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完成对31个省市的全覆盖,推动解决了大概7万多个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
别涛强调,去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共筛选了103个典型案例,表现为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这些案例中间既有企业麻木,有地方政府怠于履责,也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到位的问题。有些问题很典型、很恶劣。
别涛称,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对象和环保行政执法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在对象上,环保执法主要是解决企业的守法情况,中央环保督察这个制度设计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补充增加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职的监督,督察发现的这些问题,包括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履职不到位,所以对这些典型问题要公开,还要约谈。
“此外还有另外一个制度,也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没有尽到主管责任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党政、政纪处理,包括组织处理。”别涛说。
污染环境罪数量下跌背后:既有治污显效,也有地方保护
秦岭千幢违建别墅、长江倾倒千吨固废……刚刚过去的2018年,生态环境大案频出,污染防治攻坚战力度不减。虽然司法治污力度仍维持高压,但从已公布判决数量来看,污染环境罪在2018年进入了拐点。
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在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手段中,污染环境罪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可以作为观察环保走势的风向标。自从2011年中国刑法设立此罪之后,污染环境罪的数量逐年增长,经历了两个明显变化的阶段。
2011-2013年,污染环境罪从无到有,但案例寥寥,根据中国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文书网,中国法院三年里作出的一审判决数量分别为1、2、48件。随着中共十八大后强力治污,尤其是2013年和2016年司法解释的出台、修改,污染环境罪数量开始爆炸式增长,2014年后每年均在千件以上,并保持稳定增长,2017年一审判决案件已高达1700余件。
但污染环境罪在2018年迎来拐点,截至1月公布的一审判决仅1200余件,较2017年出现剧烈下降。“近几年来,随着司法、行政执法等手段的完善,对污染环境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可以说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减少得非常明显。”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
同样的趋势也从其他数据得以体现。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17年1-11月,全国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同比增长46.3%。但2018年1-11月,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367件,较上年同期减少6.18%。
“这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治理环境污染取得重要成效的体现,当然,也不能排除2018年经济下行形势进一步严峻,地方在把握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平衡时有所偏差。”马勇说。
东部地区某县一家小型造纸厂经营者表示,2018年下半年,他将原本停产的天然气锅炉重新烧煤运行了。“全省已经要求淘汰全部小造纸厂的燃煤锅炉,但直到目前我的厂子是全县唯一一家改成天然气锅炉的。因为天然气价格太高,厂子2018年上半年一直停产,现在扛不住了,只好烧煤偷偷生产。”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而非单位。有数据显示,2014-2017年间,在全国法院作出的四千多件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中,行为主体是单位的仅有几十件。
“个人犯罪占绝大多数,是因为查处的主要是‘黑作坊’,经营者没有注册公司,所以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不可否认的是,经过多年打击,‘黑作坊’治理得较好,死灰复燃得到了有效控制。”马勇说。
企业排污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早就是环保处罚的硬骨头,这或许也是2018年污染环境罪数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要查处一个企业是否偷排超排,一般要经过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准。我们查处过几家企业,但都是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没有移送检察机关。事实上,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之一是超标排放3倍以上,很多企业都达到这个标准了。”上述东部地区某县一名环境执法人员表示。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仍然在路上,2019年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会有何趋势性变化?
马勇认为,2019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会较2018年保持稳定增长,“此类犯罪急剧增长的基础已经不再,但环保力度也不会放松”。
污染环境罪案件也可能出现结构性变化。“此类案件呈现量刑较轻特点,以缓刑案件数量多,同时罚金也不高。”他说。
中国绿发会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罚金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占68.43%,10万元以上的只占8.63%。
在立法方面,污染环境罪也有改革空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认为,可以将污染环境罪分解为数个罪名。他认为,不同类型污染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各有不同,过于概括的污染环境罪忽略了各种污染类型的个体差异。
而且,过于概括的污染环境犯罪也不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行政法律充分衔接,从而影响相应法律的实施效果。
将不同类型污染行为单独设立罪名已是多国共同经验。德国刑法典在“环境犯罪”一章中,就分别设立了对污染水域、污染土地、污染空气和侵害保护区等多种行为分别进行定罪处罚的规定。
未来,中国在立法中,针对环境污染的罪名也有望进一步细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