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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是对交通事故过程的全面反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公文书证,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1、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
2、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
3、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如果事故是一方过错造成的,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