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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一名男子在交警查车时,为泄私愤烧毁自己的摩托车,是否构成放火罪?日前,广东法院作出了判决。
2017年4月1日16时许,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途经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文化路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警依法查扣。苏某某因此心生怨愤,走到其摩托车跟前,将油箱输油管拨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滴漏的汽油,摩托车瞬间起火,同时引燃旁边两辆被依法查扣的摩托车。
苏某某放火后逃跑,被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在场的公安民警用灭火器将火熄灭。事件造成三辆摩托车不同程度被焚烧毁坏。
据苏某某供述和辩解,当天16时许,其驾驶一辆男装太子款摩托车打算到网吧上网,经过龙门县教育局门口遇到交警执法。“交警查扣了我的摩托车,我上前想去拿车尾箱的东西,期间和交警发生争执。为了不让交警查扣我的车,我一时冲动拔了摩托车油箱的油管,并用随身携带的黄色塑料打火机点着油箱管,油箱着火了,并且火势很大,很快蔓延到整辆车,我看了一会就逃离现场,跑了十米左右就被交警抓获。”
“当时东较场路段周围很多车辆和人经过,周围有很多群众在围观交警执法,在我点燃摩托车以后,周围的群众大喊大叫,害怕并离开现场。”苏某某表示。
烧毁自己的摩托车,是否构成放火罪?
惠州市龙门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因抗拒交警执法,故意在人车流量大的地方拔掉摩托车油管,放出油箱汽油,并点燃,引发火警及周围群众恐慌,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辆摩托车不同程度被焚烧毁坏,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