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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品知识产权解读|关于手机APP商标,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浏览:2049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3-27 分类:新闻动态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囊括多种功能的手机APP开始出现,并迅速渗透至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衣食住行游购娱等生活方式。手机APP作为一种显著的商业符号,以其“图形+文字”的表现形式得以被快速识别,与此同时,各方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产生了激烈的纠纷,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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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囊括多种功能的手机APP开始出现,并迅速渗透至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衣食住行游购娱等生活方式。手机APP作为一种显著的商业符号,以其“图形+文字”的表现形式得以被快速识别,与此同时,各方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产生了激烈的纠纷,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权利冲突。

经典案例回顾

2014年,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滴滴(嘀嘀)打车”服务,在APP界面等处显著标注“滴滴(嘀嘀)”字样,包含了原告公司在第35类、第38类商标上核准使用的服务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15年,李叶飞、韩燕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侵犯了李叶飞、韩燕明在第9类注册的“拍客”商标专用权。

2016年,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手机端“今日头条”APP的名称、图标以及PC端“头条网站”侵犯其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传播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头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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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 APP 存在商标侵权情形?

APP,全称Application,中文含义应为第三方应用程序软件。作为现代人智能手机的必不可少的应用程序,APP具有名称简练、界面美观、指示性明显等特点,用户通过下载、安装,即可随时在手机上操作使用。综合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手机APP商标侵权的认定,我们可将主要争议点归纳为以下几点内容:

一、APP应用名称及标识(即icon)的使用是否是属于商标性使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我们都知道,每个手机APP都是由一个方形图标及其下部的名称组成,而这“名称+图标”也恰恰是用户辨别APP、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首要、最直观的方式。例如,“QQ”App是由企鹅图标和“QQ”字样组成,“微信”APP由绿色背景、白色对话框及“微信”二字组成,“知乎”APP由蓝色背景、白色“知”字及“知乎”二字组成,“抖音”APP则是由带有阴影的音符图标和“抖音短视频”组成……不同的文字、图案、颜色,共同构成了APP作为一种商业符号的“门面”。但是,由于APP数目日益增多,图案、颜色显然不足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因此,应用名称成为了用户识别APP最准确的途径。加之APP应用名称不得与他人先前已取得的APP名称一致,应用名称属于APP应用软件中最为显著的识别部分。

那么,是否所有的APP名称及标识都构成商标性使用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应用名称和标识都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但例外的是,只要是基于对其特点、性能、用途等的描述,即便该App的应用名称已被他人注册成商标,法院一般也会认定此种使用为合法行为,使用人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在新浪拍客APP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拍客”一词已经能够用以指代利用手机、相机等数码设备拍摄图像或视频,上传至网络并分享、传播的一类人群。同时,经过广泛使用,社会公众已经能够从"拍客"一词中很自然的联想到与"拍客"相关的行为、特点,因此“拍客”二字应属于对APP功能的描述。据此,法院判定新浪公司使用“拍客”一词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如何判定APP应用名称及标识所区分来源的商品及服务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

手机APP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移动端为用户提供各类服务,比如淘宝提供的购物功能、支付宝提供的支付功能、QQ提供的社交聊天功能、百度贴吧提供的社群分享功能……同时,APP本身又是一种应用软件程序。所以APP究竟区分的是商品或服务来源,应当结合APP商标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方式,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角度予以认定。

在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曹操专车”APP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打车软件APP上停止使用“曹操”商标。原告表示,其合法享有“说曹操”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应用软件等。然而法院认为,虽然“曹操专车”APP为计算机应用程序,但是作为消费者本身,是理应知晓该APP是用于预约专车服务的工具,APP指向的是专车预约的服务来源,而非单独提供的软件程序商品的来源。所以,“曹操专车”APP并不构成侵犯“说曹操”的商标专用权。

三、如何判定APP应用名称及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表明,“曹操专车”由历史人名和专车通用名称组成,明显指示的是预约专车服务;而“说曹操”这一商标由动词“说”和历史人名组成,对于这一商标,一般公众通常理解其含义为对该历史人物的看法和评述。因此,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上看,显然二者在文字含义上具有较大差异,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从而不构成近似商标。

除此之外,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律师提示,还需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实际用途、商标使用人的商誉等。结合以上各方面因素,才能够最终判断APP的名称或标识是否与他人既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商,服务内容包含线上与线下维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托管等。与其深度合作的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强大的监控调查能力,为维权的后续法律服务提供保障,特别是在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类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