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经开始运行,那北京、山西、浙江三省转隶之后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发展前景、业务开展情况如何?本文将一一进行解答。
事先声明:本文的写作依据是三个试点省份的五名网友所提供的信息,他们分属省、市、县三个层面,并且相对年轻,对政策和情况的掌握难免存在不足,所以本文总结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转隶人员范围 试点地区的转隶人员范围大体相同,都是采用“整体转隶”的方式,也即
根据接到试点通知的时间,对当时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人事关系进行冻结,并以此为范围进行转隶。 在这其中还有所区别,
有的地区是只有行政编制人员的中共党员进行转隶,有的地区包含极少部分的事业编制或工勤人员,有的地区对临近退休的人员进行了限制等等。
二.转隶后的领导职务安排 领导职务安排情况相对统一,基本都是按照试点省级监察委的架构进行,即:
检察院的反贪局长进监察委班子,排名最末,其他班子成员都由纪委领导兼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试点地区的反贪局副局长、反渎局局长、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都还没有明确职务,有少数试点地区将反贪局副局长和反渎局局长安排到中层正副职岗位,也即室主任或副主任,有一个地区将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的职务明确为排名第二的副主任。
三.转隶后的机构情况 试点地区的监察委还没有完全和纪委脱钩,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地方,一批人马,两个名称”,这也与中央纪检监察部领导明确的“纪委与监察委的关系仍然同纪委与监察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相一致。
四.转隶后的人员安排 转隶后的人员安排情况相对多样,有的地区将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分别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安置,增设新的处室;有的地区将人员打乱顺序安排进现有处室当中;有的地区在增设处室的基础上将人员混编,区别在于有的处室以原纪委人员为主,有的处室以原检察人员为主(以哪个单位人员为主主要看处室负责人来自于哪个单位)。
五.转隶后的工资待遇 这个问题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保持原待遇不变”,已经领取员额工资的地区继续领取员额工资,检察官津贴继续发放,已经进行员额制改革但是还没有领取员额制工资的地区情况尚不明朗,但是根据网友感觉是应该补发。 此外,有的试点地区工资差距比较明显,即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工资接近纪委领导工资;也有的地区工资差距不大,至于对纪委人员和转隶的检察人员工资如何统筹平衡问题,大多数试点地区人员自我感觉会“向高看齐”,给出的时间大概是一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转隶人员的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也就是检察机关发放。
六.转隶后的发展前景 这个题目并不准确,我的访问问题是:相同年龄段,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的级别差距如何? 按照五年一个档次,分别为30以下,30-35,35-40,40-45,45以上这几个年龄段,试点地区出现了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在省市县层面上,层面越高,级别差距越大,也就是说省级级别差距大于地市级,地市级大于基层;其次是不同试点地区差距不同,有的试点地区差距较小,有的差距较大,比如在省级层面的35-40年龄段上,有的试点地区纪委人员的级别能到厅级,极少数是副处级,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级别最高的才到副处级,大多数是科级;有的地区差距不明显,尤其是基层,大多数都在副科及以下。 总体来说,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
在相同年龄段纪委机关的人员级别是要高于转隶的检察人员的,至少是没有纪委机关人员平均级别低于检察机关的地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转隶同志们的级别在目前来看不占优势。
七.转隶后的工作开展 目前各试点地区尚处于人员对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不是很一致,但多数都是在学习纪检业务,个别地区开始融入纪委工作,根据访问情况还没有转隶后的地区开展自侦相关工作。 此外,对于办公地点、办案设备等,目前的情况是
只有人员进行了转隶,原检察机关的办案点、办公设备、办案设备仍归属检察机关,但是下一步是否要移交、如何移交还不明确。
八.其他问题 这里还有一些闲聊中的琐碎问题,Y检适当整理,仅供参考。
1、工作证。 现在试点地区还没有统一制作工作证,只是有的地区将检察工作证予以回收,大多数地区没有回收;
2、办公条件。 大多数地区的办公条件相对正常,有一个朋友吐槽说他们六个人被安排在一间小办公室里,只有三张桌子,一台电脑,非常拥挤;
3、工作制服。 据访谈朋友说很少有人穿检察制服上班,因为感觉别扭,但也有人爆料有个同事穿着整齐的制服、带着检徽上班,成为谈资;
4、人事关系。 县市层面已经完成了人事档案、党员关系的转移,有的省级试点地区还不是很确定;
5、称呼。 因为转隶后有的检察机关领导还没有明确位置,所以称呼比较混乱,检察机关内部一般仍按照原称呼进行,有的纪检机关人员则开始按照纪委习惯称呼; 后记:本文写作过程中采访了五位朋友,分别是原省级检察机关的“朝阳花”、“海浪”,原地市级检察机关的“正太郎”,原基层检察机关的“自由之光”和公众号“白米文”小编,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文责声明:因为本文是在交流基础上由Y检执笔整理,所以中间如有错漏,文责均由Y检承担,与各位受访对象无关,特此声明。获取更多法律行业精彩文章,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 相关阅读:国家纪检监察改革给法律人带来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