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至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一、审查起诉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
1.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B.对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的,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A.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B.建议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3.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二、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
1.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3.侦查机关未依法另行指派的:
A.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B.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三、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
1.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四、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处理。
1.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不起诉、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A.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B.报请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
2.对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查核。
3.对追缴的财物。
(1)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在法庭上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2)属于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A.应当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B.将照片、清单、处理结果附卷。